苏动监〔2022〕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|
||
|
||
各设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: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动物防疫法》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》及配套检疫规程要求,切实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,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,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,结合本省实际,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 一、完善产地检疫工作模式。实行产地检疫辖区负责制,县管县域、乡管乡域。各地要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,合理配置检疫人员,明确检疫人员责任片区,实行检疫人员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。检疫人员要各司其职,做好责任片区的检疫工作。官方兽医配备不足的地区,产地检疫可实行“官方兽医+协检员”的配套检疫模式,由官方兽医负责许可出证、监督指导协检员实施产地检疫;协检员负责协助官方兽医查验相关资料及畜禽标识、开展临床检查等现场工作,并填写《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》。动物养殖场应明确专人(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)负责检疫申报、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。 二、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。各地要加强检疫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,提高管理相对人依法报检意识。在检疫申报点显要位置公示检疫申报依据、检疫范围、检疫申报时限、申报受理条件、检疫工作流程、检疫人员及其负责片区、工作时间、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,方便养殖场户依法报检。进一步落实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申报的主体责任,产地检疫申报人应为动物养殖者,养殖场户应在动物离开产地前3天申报检疫。申报人采取信息化系统填报的方式报检,提供养殖(防疫)档案、必要的疫病检测报告、运输车辆和承运单位及个人的备案信息等报检材料,并对报检信息及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委托他人申报的,应出具委托书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报检的动物来源、动物疫病监测(检测)等情况,决定是否受理。受理的,应合理安排出检人员和时间、约定检疫地点等。不予受理的,应说明原因。 三、规范产地检疫工作流程。检疫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,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。按照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要求,做到“三核查两记录”,即一查规模场养殖档案(散养户防疫档案)等资料,确认畜禽养殖场户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、畜禽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。对跨省调运生猪还需查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;二查畜禽标识,查验猪牛羊牲畜耳标,确认符合规定;三查临床健康,确认无临床异常情况;在信息化系统里如实记录《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》,记录现场检疫视频或带有时间、地点标记的照片。经检疫合格的,按规定要求出具检疫证明,禁止“多车一证”。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要求,跨省调运活禽、活羊的检疫,严格按照相关动物检疫规程执行。其中,跨省调运活禽无需凭H7N9检测报告申报产地检疫;跨省调运活羊不再要求提供小反刍兽疫检测报告,不再要求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在检疫证明上签字。 四、强化日常分级监督。各地要充分发挥检疫出证系统作用,强化产地检疫事后监管。全省实行产地检疫出证情况分级核查和半年报制度,各市、县(市、区)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出证核查工作第一责任人,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核查工作。核查要求:市、县级要结合辖区内检疫工作实际,突出重点地区、重点畜种,每周对辖区内检疫出证情况的合规性进行抽查,确保每月辖区县(市、区)、乡镇抽查全覆盖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市为单位于每年6月、12月底前上报省所。各地要强化对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实地督导,确保及时发现问题、整改到位,切实形成上下联动、点面结合的监管网络,避免系统性、区域性问题的发生。 五、严肃产地检疫工作纪律。在产地检疫工作中,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检疫人员要严格检疫工作纪律,切实做到“五不得”。一是不得跨责任区实施检疫出证;二是不得未经检疫就出证;三是不得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检疫出证;四是不得对临床健康检查中发现异常的动物检疫出证;五是不得酒后上岗。对涉嫌“隔山开证”、虚假开证、倒卖票证等违法违纪行为,一经查实,严肃处理,切实维护检疫工作的严肃性。
365bet注册_速发365app下载_365娱乐app官方版下载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2年3月17日
|